(经第十三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本规则依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制定,全国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全国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非高校的具有高级职称的40名左右自然科学领域的专家和20名左右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组成。
2.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设组长1至2名。
3.全国评审委员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负责对参赛作品分类、统计、送阅和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
4.全国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正、副主任、秘书长除外)在终审完毕之前实行保密,在终审结束后可以公布。
5.全国评审委员会在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终审结果后解散。
三、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参赛作品分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的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等6个学科内。
2.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等方面因素。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侧重考核基础学科学术探索的前沿性和学术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侧重考核与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结合程度和前瞻意义,科技发明制作侧重考核作品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
3.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分预审、终审两阶段进行。预审要评选出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作品的80%左右的作品入围获奖作品;评出入围作品中的40%获得三等奖,其余60%进入终审决赛。终审要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分别按照入围作品3%、8%、24%、65%的比例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发明制作类的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各奖励等级之间的标准是相对的。
4.评审注意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上的差异,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在各等奖的获奖比例与其进入终审的比例基本一致。
5.涉及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参赛作品,须按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严格把关。
6.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委不得参与对其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其本人亲属作品的评审工作。在评审结束之前,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布、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
7.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评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要按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规定,对报送的作品进行严格的资格和形式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对报送作品进行认真初评。
2.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报送和发起高校直送的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品取消参赛资格。
3.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科技发明制作类的作品在承办单位所在地进行预审,预审要提出是否进入终审和获奖等级初步意见;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在全国评审委员会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评审工作的常务副主任主持下先期进行评审,选出一定比例作品赴承办单位所在地进行展示。
4.终审决赛期间,评委在组委会安排的专门时间,集体到展厅对作者提出问辩,并审看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的实物。每个评委须向自己负责评审作品的作者至少询问1次。
5.评委可以对所评审作品的资格提出质疑,并提出质疑理由、证据或线索。受到评委质疑的作品,将提交竞赛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按程序评定其参赛资格。
6.评委会应于终审开始时在主任主持下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组委会对竞赛有关情况的通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评工作,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则主持。
六、本规则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解释,并由主办单位根据全国组委会的意见进行修改。